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502號
TYDM,106,聲,4502,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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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蘭花
受 刑 人 劉國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蘭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國益因犯賭博案件,經依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 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黃蘭花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查具保人前於民國105 年3 月17日因受刑人賭博案件,經依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受刑人釋放,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 法傳喚,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 官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帶同受刑人到案執 行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拘票暨報 告書、桃園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具保人黃蘭花之國民身 分證影本各1 份、送達證書3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迄今仍 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準此,受 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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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