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邦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邦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邦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9 月確定,並於民 國104 年5 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 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2月8 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4 年5 月12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於106 年12月8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2 月11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5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12月19日等情,有法務 部矯正署106 年12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8621 號函暨所 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 ,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 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