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6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謝遠華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8 月11日桃檢坤丑106 執沒612 字第
073233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查復暨聲明異議狀。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包括執行之 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又按沒收之裁判,應 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 判之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 ,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 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 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 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70 條第 1 項前段、第471 條第1 項,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之1 第1 項、第12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監獄行刑法第45條 第1 項、第51條第1 項、第54條第1 項規定,受刑人在監之 給養及醫治均由國家負擔,無須由受刑人自行購置生活必需 或支付醫療費用,是檢察官執行沒收裁判而須追徵應沒收物 之價額時,準用強制執行法強制執行受刑人之財產,原則上 應無準用強制執行法再酌留生活所必需金錢之餘地,然為兼 顧受刑人在監生活之生活所需,檢察官對受刑人之上揭財產 為執行時,宜依強制執行法有關規定,酌留受刑人在監獄生 活所需之金錢。至受刑人在監之保管金既係家中親友為救濟 受刑人而捐贈,即屬受刑人之財產,仍非不得為檢察官執行 沒收處分時資為抵償之標的(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聲字第4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遠華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503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並諭知未扣案 犯罪所得2 萬元及保養品1 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該判決確定後,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執沒字第612
號就上開沒收裁判執行在案,嗣經該署於民國106 年8 月 11日桃檢坤丑106 執沒612 字第073233號函法務部矯正署 桃園監獄每月酌留新臺幣(下同)1,000 元保管金(含作 業金)予異議人作為生活費用後,將其餘部分匯入該署專 戶,直至扣繳21,000元為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8 月11日桃檢 坤丑106 執沒612 字第073233號函各1 份附卷可稽,且據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執行案件卷宗查閱無訛。(二)異議人固以附件聲請查復暨聲明異議狀所載各情聲明異議 ,惟查:受刑人在監之保管金既係家中親友為救濟受刑人 而捐贈,即屬受刑人之財產,仍非不得為檢察官執行沒收 處分時資為抵償之標的(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聲字第49號 裁定意旨參照),業如前述,故異議人認其保管金不得用 以扣繳犯罪所得,尚屬無據。再者,受刑人於監所之處遇 ,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 其他必需器具;對受刑人應定期及視實際需要施行健康檢 查,並實施預防接種等傳染病防治措施;罹急病者,應於 附設之病監收容之,監獄行刑法第45條第1 項、第51條第 1 項及第5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法務部矯正署業經 審酌矯正機關給養供應情形、收容人購置生活必需品、全 民健康保險就診部分負擔及性別生理需求等因素,擬具男 性收容人在監每月建議需用金額為1,000 元,有法務部矯 正署102 年1 月21日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430 號函可稽 ,是以,受刑人在監之給養及醫治,多已由國家負擔,矯 正機關審酌此情,認受刑人每月在監所需其他支用金額, 以1,000 元為已足。而檢察官依前開確定判決,指揮執行 沒收受刑人該案犯罪所得,函請查扣異議人於臺北監獄執 行時之保管金及作業金時,亦於前揭函文主旨中明確揭示 臺北監獄為執行查扣之時,每月需預留保管金1,000 元給 予受刑人作為生活費用。是以,經審酌受刑人在監處遇, 多數生活所需係由監所提供,額外開銷之必要性有限,因 認檢察官執行本案追徵、抵償時,酌留1,000 元予異議人 ,業已慮及已經異議人生活上所必要之程度,核與強制執 行法之規定無違,自難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不 當。基此,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