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83號
TYDM,106,簡,83,2017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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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吉照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劉彥麟律師
      巫明輝
      王家農
      陳榮昌
      劉清忠
      何仁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本院於106 年4 月13日所
宣示判決之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我國」,均應更正為「他國」。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 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於事實欄內,敘明「郭吉照巫明輝王家農巫如瀅陳敬凱陳瑜君賴佩汝巫如瀅陳敬凱、陳瑜 君、賴佩汝另為判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DAVID 』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人蛇集團,共同基於利用航空器運 送非運送契約之人至他國之犯意聯絡」及「郭吉照巫明輝陳榮昌劉清忠何仁隆巫如瀅陳敬凱吳顏劭、楊 金城、劉盈瑜巫如瀅陳敬凱吳顏劭楊金城劉盈瑜 另為判決)、郭吉聖(另改依簡易判決處刑)、陳菀婷(另 行審理中)、蔡思恒(另案通緝中)、『DAVID 』及『DAVI D 』所屬之人蛇集團,共同基於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 之人至他國之犯意聯絡」,復於理由欄內敘明「核被告郭吉 照、巫明輝王家農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73條第1 項之在機場以交付證件方式利用航空器運送 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罪。核被告郭吉照巫明輝、陳 榮昌、劉清忠何仁隆就犯罪事實三所為,均係犯入出國及 移民法第73條第2 項、第1 項之在機場以交付證件方式利用 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未遂罪」,是原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我國」之記載顯屬誤寫,惟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龔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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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