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6年度,744號
TYDM,106,審附民,744,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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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744號
附民原告  李柄憲
      蘇鈺涵
      蔡信宏
      蔡沛育
      侯冠如
附民被告  謝政翰
上列被告因刑事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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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