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835號
TCDV,89,訴,2835,200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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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三五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 孝   住
  訴訟代理人 羅堃禧   住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林學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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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清水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