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德財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毒偵字第1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德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 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被告溫德財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千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溫德財於民國 106 年10月14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 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6 年11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到庭接受審 判,竟無故不到庭,本院乃依法囑託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 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見本院卷第68 頁)、本院送達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06 年12 月1 日楊警分刑字第1060035129號函檢附之拘票、拘提結果 報告書、被告暨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見本院卷第74頁、第78至87 頁)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