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5號
TYDM,105,訴,5,2017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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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訴字第5 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南榮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雷麗律師
被   告 鍾啓祥
被   告 杜嵐風
      徐復決
      陳調銘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律師
被   告 陳振農
被   告 洪天城
      洪富山
      陳振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
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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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