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慧娜
選任辯護人 林柏男律師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林慧娜因顱 內出血、呼吸衰竭,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入敏盛綜合醫院 加護病房住院治療,有該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又依該 醫院於106 年11月30日函覆本院之結果,被告現仍在加護病 房中,意識昏迷,需使用呼吸器,無法預測何時可出院,此 有前開函文暨所附回覆意見表可證。堪認本案被告確有因疾 病不能到庭之情形,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