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A女
B女
附民被告 曾祥家
附民被告 逄○遠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逄○生
曾○菁
附民被告 黃○豪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云
上列被告因被告曾祥家妨害秘密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