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5年度,10號
TYDM,105,審簡附民,10,2017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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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A女
      B女
附民被告  曾祥家
附民被告  逄○遠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逄○生
      曾○菁
附民被告  黃○豪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云
上列被告因被告曾祥家妨害秘密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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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