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39號
SCDV,106,除,239,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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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銓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梅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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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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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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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銓球工程股份有│玉山銀行竹北分行│106年6月6日 │269,850元 │DA1503246 │ │
│ │限公司張梅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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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