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奈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定康即胡永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0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0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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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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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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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奈特光電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6年3月12日│500,000元 │EG0077929 │ │
│ │限公司胡永清 │竹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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