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輔助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06年度,23號
SCDV,106,輔宣,23,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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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家)
                106年度輔宣字第23號
聲請人黃秀杏
相對人林春蘭
關係人黃成萬
關係人洪小惠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輔宣字第23號改定輔助人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公開宣示,茲記其大要
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蕙芬
  書記官 徐佩鈴
  通 譯 徐桂蘭
到庭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宣示主文內容:
改定黃秀杏(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林春蘭之輔助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 黃秀杏
相對人 林春蘭
關係人 黃成萬
關係人 洪小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少家法庭
書記官 徐佩鈴
法 官 楊蕙芬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宣示筆錄,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法條依據:
非訟事件法第37條第1項但書
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7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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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