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8號
原 告 黃鈺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永泰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伍仟零
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