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88號
SCDV,106,訴,888,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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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8號
原   告 黃鈺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永泰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伍仟零
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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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