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興達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誠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渝、曾炳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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