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55號
SCDV,106,補,1355,2017122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興達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誠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渝曾炳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1/1頁


參考資料
興達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