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40號
SCDV,106,補,1340,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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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0號
聲 請 人 張露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陸佰貳拾伍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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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