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39號
SCDV,106,補,1339,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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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益嘉企業社即姚文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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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鈦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