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28號
聲 請 人 彭羅翠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子真、彭千育、彭琪胎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陸佰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