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15號
SCDV,106,補,1315,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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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慧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曾聲請對被告成維華、江建
  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柒萬柒仟
    柒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貳
    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貳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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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