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03號
SCDV,106,補,1303,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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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金發振亨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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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亨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