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金發、振亨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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