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謝佑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仁義、楊景安、溫建忠、吳志偉、林信任、蔡
志成、曾仁德、艾宗達、賴德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