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84號
SCDV,106,補,1284,2017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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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謝佑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仁義、楊景安、溫建忠吳志偉林信任、蔡
志成、曾仁德艾宗達賴德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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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