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3號
原 告 田晋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鈺明、突破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零玖拾陸元,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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