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58號
SCDV,106,補,1258,2017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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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新竹縣尖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雲天寶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禾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玖仟貳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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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