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43號
SCDV,106,補,1243,2017120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43號
原   告 涂日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陳雅玲即陳金山之繼承
  人即陳黃秀英之繼承人、陳建忠即陳金山之繼承人即陳黃秀
  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