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43號
原 告 涂日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陳雅玲即陳金山之繼承
人即陳黃秀英之繼承人、陳建忠即陳金山之繼承人即陳黃秀
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