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敏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泓瑋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玖仟伍
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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