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218號
SCDV,106,補,1218,2017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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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8號
原   告 黃泳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嬋劉世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柒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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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