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調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吳秋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國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
第244 條第1 項分別訂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起訴狀記載之戴傳之繼承人未完全列出,應提
出戴傳的繼承系統表(詳細列出戴傳的子女,其中若有已死
亡者,須提出除戶戶籍謄本、並請列出該人的全部繼承人)
,列出的繼承人若有尚未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請提出全部繼
承人之現戶之戶籍謄本(記事均不得省略),且應陳報前開
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暨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並
依其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
三、又倘尚有其餘相對人及繼承人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現戶之戶籍謄本(記事均
不得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限定繼
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暨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
載姓名、住居所地址),並依其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
四、此外,請具狀詳細記載本件訴之聲明(就如何分割、各共有
人分割位置及面積、補償等均須詳細記載),又本件若有尚
未辦理繼承登記,就此亦須為正確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