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464號原 告 江宛真訴訟代理人 廖孝悌被 告 陳映霖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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