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家)
106年度監宣字第271號
聲請人 張秀美
相對人 張善忠
關係人 張楊育欣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監宣字第271號監護宣告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公開宣示,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蕙芬
書記官 徐佩鈴
通 譯 徐桂蘭
到庭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宣示主文內容:
宣告張善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定張秀美(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 張秀美
相對人 張善忠
關係人 張楊育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少家法庭
書記官 徐佩鈴
法 官 楊蕙芬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宣示筆錄,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法條依據:
非訟事件法第37條第1項但書
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7條第2項理由附件:
東元綜合醫院精神科精神鑑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