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林宗憲
相 對 人 爵仕帝景觀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公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減少報酬事件,業經 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2 10號判決確定,經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 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即相對人)負擔,第二審 判決諭知經廢棄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 )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百分 之七。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社團法人新竹市建築師公 會函及統一發票、陳欽文建築師事務所收據、詹政達建築師 事務所收據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起訴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4,850元(原繳納裁判費14,167元,惟 經縮減訴請聲明金額至446,379元,是縮減後之裁判費差額 由聲請人負擔)、鑑定費105,000元。相對人已支出之訴訟 費用為第一審反訴裁判費7,820元、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15,855元、法庭錄音光碟抄錄費50元、鑑定人證人日旅費 1,556元。而訴訟費用負擔,經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即相對人) 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經廢棄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 人(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 人)負擔百分之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107,860元【即計算式:(4,850+105,000)-﹝(70,683/ 720,000)7,820﹞-﹝(15,855+50+1,556)0.07﹞ =107,860,不足一元以四捨五入計算】,及加給於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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