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65號
SCDV,106,司促,9865,201712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周雅鍹即周秋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日止)      │ (%) │    │
├──┼───────┼─────────┼────┼────┤
│1  │236,862元(其 │94.8.8~104.8.31  │20   │    │
│  │中計息本金232,├─────────┼────┤    │
│  │886元)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