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二五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
Kuala Lumpur(在押台中看守所)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LAU EE CHING中文姓名為劉義城,與如其他不詳姓名成年者,共四男 一女,共組詐騙集團,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在台中 市長榮桂冠酒店七0一號房,向原告騙稱為回國華僑,有意回國投資,由 其中一至二人「仲介者」以購買或請求仲介土地或購買商品為由與被害人 接洽,出價極為大方,並佯稱該土地或商品係某「董仔」所委託購買,數 度接洽後即利用機會將原告攜至長榮桂冠酒店該「董仔」在臺租住處,介 紹彼此認識,期間「董仔」慨然談及其世交之子「敗家子」賭博揮霍無度 及種種不肖行徑,談至傷心處常潸然淚下;此際「敗家子」即帶著一至二 百萬美元(實則不過一萬六千餘美元,其中僅有一疊百元美鈔,其他均為 一元美鈔或白紙)出現,向大夥道述其昨日在某賭場輸了一百萬美元等語 ,並急著再拿鉅額美金去翻本,暫不談土地買賣或購買商品事宜;「董仔 」藉此機會向「敗家子」稱:其所以輸錢係因被詐賭所致。並即聯絡一專 長賭術之友人「老千」前來解說,約隔不久「老千」即到場,並向「敗家 子」、被害人和大夥表演「敗家子」被詐賭輸錢之賭術,「敗家子」直道 不信邪,且稱其友人曾教他一種絕對不會賭輸之方法,即每次下注賭輸後 加倍押注,直到贏為止,「敗家子」堅持不信「老千」之解說,並稱如有 人要與其對賭需準備和其相同數額之賭金,隨即揚長而去。此際「董仔」 出言要求被害人幫忙救救執迷不悟之「敗家子」,並提議共謀與之賭博將 「敗家子」之金錢全數嬴取,由「老千」教授在場之人詐賭之術,待原告 返家籌款後,卻被當日在場之人以詐術嬴取金錢,並欠下鉅款,需另再籌 錢償還,被告共計詐騙新台幣五百萬元。
(二)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被 告以詐欺之手段,騙取原告金錢,乃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亦係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使原告受有新台幣五百萬元之損害。被告共同不法侵 害原告之權利至堪認定,自應依上開規定,對原告負賠償責任。
三、證據: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四一二號判決為證。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並未向原告詐騙,原告指認錯誤。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如其他不詳姓名成年者,共四男一女,共組詐騙集團,向 原告騙稱為回國華僑,有意回國投資,由其中一至二人「仲介者」以購買或請求 仲介土地或購買商品為由與原告接洽,出價極為大方,並佯稱該土地或商品係某 「董仔」所委託購買,數度接洽後即利用機會將原告攜至長榮桂冠酒店該「董仔 」在臺租住處,介紹彼此認識,期間「董仔」慨然談及其世交之子「敗家子」賭 博揮霍無度及種種不肖行徑,談至傷心處常潸然淚下;此際「敗家子」即帶著一 至二百萬美元(實則不過一萬六千餘美元,其中僅有一疊百元美鈔,其他均為一 元美鈔或白紙)出現,向大夥道述其昨日在某賭場輸了一百萬美元等語,並急著 再拿鉅額美金去翻本,暫不談土地買賣或購買商品事宜;「董仔」藉此機會向「 敗家子」稱:其所以輸錢係因被詐賭所致,並即聯絡一專長賭術之友人「老千」 前來解說,約隔不久「老千」即到場,並向「敗家子」、被害人和大夥表演「敗 家子」被詐賭輸錢之賭術,「敗家子」直道不信邪,且稱其友人曾教他一種絕對 不會賭輸之方法,即每次下注賭輸後加倍押注,直到贏為止,「敗家子」堅持不 信「老千」之解說,並稱如有人要與其對賭需準備和其相同數額之賭金,隨即揚 長而去,此際「董仔」出言要求被害人幫忙救救執迷不悟之「敗家子」,並提議 共謀與之賭博將「敗家子」之金錢全數嬴取,由「老千」教授在場之人詐賭之術 ,待原告返家籌款後,卻被當日在場之人以詐術嬴取金錢,並欠下鉅款,需另再 籌錢償還,被告共計詐騙原告新台幣五百萬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八十八 年度易字第三四一二號刑事判決書為證,雖為被告所否認,惟被告參與該詐欺犯 罪集團扮「老千」,經原告當庭確認無誤,且行騙之時,與原告多所接觸,原告 應無誤認之虞,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故意詐騙原告五百萬元,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 既經認定,對於原告因而所受之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新台幣五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 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