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588號
SCDV,106,司促,9588,201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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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5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家辰即吳四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四川於92年10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24,859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5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四川  │自起息日9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  │7166元 │     │04月28日起至│     │       │
│  │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年9月│     │       │
│  │    │     │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吳四川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  │39509元 │     │2月08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吳四川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
│  │80917元 │     │1月20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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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