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77號
SCDV,106,司促,9377,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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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7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武鴻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蔡武鴻已於民國10 5年12月18日死亡,此有蔡武鴻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債務人蔡武鴻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 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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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