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69號
SCDV,106,司促,9369,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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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6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范梅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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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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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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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5,488元(其中計│95.2.7~104.8.31  │20  │違約金請求駁回│
│ │息本金53,464元)├─────────┼───┼───────┤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2 │13,245元(其中計│95.2.7~104.8.31  │20  │違約金請求駁回│
│ │息本金11,263元)├─────────┼───┤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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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