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24號
SCDV,106,勞訴,24,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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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李明龍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被   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禎
訴訟代理人 劉家伶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複代 理 人 杜唯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2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之訴,須由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始 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有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在當事人間不明確,因 其不明確致原告之權利或其他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危險, 而該不安之危險得以確認判決予以除去者而言。查本件原告 主張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被告所否認,是就系爭僱傭 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於兩造間生有爭執而不明確,致原告 之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危險,此不安之危險復得以本件確認 判決予以除去,依上揭說明,原告就此提起確認之訴,自有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5 年8 月1 日起受僱被告公司,於製造部熱壓 課擔任技術員一職,班別為四休二日班,工作時間為上午8 時至晚上8 時,面試時被告告知原告上班時間是作4 天休息 2 天,但事後完全是排班方式,且即便原告於2 個月前告知 全家出遊日,請求被告能排其休假,但皆未獲置理,原告不 得已在家族旅遊之日期請假,而原告於工作時完全服從現場 組長、代班組長、課長之工作調配,完成工作始利用空檔去 上廁所,另因原告於105 年10月4 日離婚後成為單親爸爸, 有時候很想利用假日陪陪兒子,所以調休時也希望能排幾個 休假日於一般之假日,而原告皆有依規定請假,但當被告要 資遣原告時,請假卡之記載已非原本,且原告所附之診斷書 亦被告知遺失。詎被告公司之彭經理於105 年12月20日下午



突然要求原告去找人事主管報到,原告去到人資部,竟被問 及找工作是否有難度,並問是否願意做外勞的工作,原告表 示會到被告公司是因為可以就近照顧小孩,作任何工作皆願 意,願意配合簽具同意書,被告以為原告故意找碴,不願自 動離職,人事主管遂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 能勝任」為由,要原告簽名,原告認為被告以此資遣不合理 ,表示不會在該證明書簽名,二相堅持原告不願離開辦公室 ,被告即表示要叫警察來,期間原告並無與主管有任何肢體 衝突,主管要原告到辦公室外面等警察,原告也遵照指示乖 乖在外等候,警察到場後也因原告表現正常,只能把原告帶 到警衛室,且原告為避免又被指為無故曠職,當日於警衛室 等到下班時間才離開公司。因原告不願簽具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被告又於同日公布獎懲公告,一次記大過三次,將原告 予以免職,此次之事由改為「1 、出勤異常過多、曠職與未 按規定請假。2 、不服從組長調配工作事項。3 、工作期間 經常無故離開崗位。4 、未經授權任意修改機台參數。5 、 態度傲慢與同仁言語衝突不斷。6 、違抗侮辱、威脅恐嚇當 線組長、課長」。嗣被告命原告於105 年12月31日辦理離職 手續,並拒絕受領原告提供之勞務,原告向新竹縣政府勞動 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回復僱傭關係時,被告仍於106 年 1 月11日召開之調解會議不同意原告之請求,此時免職事由 又改為「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2 款以及工作規則第29 條」。本件因原告並無上開終止僱傭關係之情形,故被告之 解僱事由始會出現前後不一之情狀。
(二)原告並無被告所稱之終止僱傭關係之事由,且無情節重大等 情狀:
1無出勤異常過多、曠職與未按規定請假之事項: 原告約於105 年11月17日前後因罹患帶狀皰疹,該病症發病 前出現發燒、頭痛、身體無力等徵狀而被誤認為感冒,但已 致原告非常不適,延續至105 年12月7 日始確診為帶狀皰疹 ,但症狀已非常嚴重,病毒甚至致左眼角膜發生潰瘍,故該 段期間原告始有請病假之情狀,原告請假也會告知課長葉宗 樺等人,並無被告所稱未依排班出勤,均未事前向被告或部 門主管提出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原因等等事項,否則何以被 告就原告於105 年12月之出勤狀況明細,並非以曠職為出勤 之紀錄。
2無不服從組長調配工作事項:
依照被告公司熱壓課後段主管葉宗樺證稱:「(問:原告在 你課內,工作表現如何?)單指交代他的事情,他會去做」



等語,及熱壓課課長翁茂湧之證述:「(問:去年11月18日 跟驗板人員有爭執,原告李明龍是否有照你指示回去?)他 去辦公室找我後,我叫他回去,他有回去」等語,可知原告 均有服從主管之指示工作。
3並非工作期間經常無故離開崗位:
依照被告公司熱壓課課長翁茂湧之證述:「(問:如發現機 器問題,是掌機人員無法控制的,他們要如何處理?)要先 暫停機台再去找組長或其他人來處理」、「(問:原告李明 龍除了掌機台外,還有其他工作事項要做?)有。最基本的 就是機台清潔,還有其他的調動」等語,可知原告有時需離 開現場,去找組長或其他人來處理機器問題,有時需要去他 處清潔機台,還要配合主管臨時指派之工作,並非無故離開 崗位。
4無未經授權任意修改機台參數之情狀:
依照被告公司熱壓課後段主管葉宗樺之證述:「(問:原告 之工作內容會涉及改變機台參數?)不會」、「(問:能更 改機台參數是否須有一定權限或密碼,才能更改?)有的機 台有密碼,有的機台沒密碼。」等語,可知原告工作內容並 無涉及更改機台參數,原告又無密碼,如何未經授權任意修 改機台參數。
5並無態度傲慢與同仁言語衝突不斷:
依照被告公司現場製造部切驗組長張明鋒之證述:「(問: 原告李明龍在公司得工作表現、跟同事相處情形如何?)衝 突比較大的一件事…,我就制止、問他,為何要調動我的組 員,他就對我大聲咆哮,說這貨很急,要人幫他」等語,可 知原告與同事間最大的衝突僅為工作上之爭執。 6無違抗侮辱、威脅恐嚇當線組長、課長:
原告並無恐嚇被告公司熱壓課後段主管葉宗樺,業其經證述 在卷;而被告公司現場製造部切驗組長張明鋒雖證述「衝突 比較大的一件事…我就制止、問他,為何要調動我的組員, 他就對我大聲咆哮,說這貨很急,要人幫他…,我覺得我是 現場組長,他在現場對我大聲,我覺得是一種侮辱」等語, 然原告係為及時完成工作,而對現場組長大聲說話,組長主 觀認為對其為侮辱。
7綜上所述,原告並無被告所指解僱之事由,或有部分行為不 當,但情節並非重大,被告擅自終止僱傭關係實不合法,故 兩造間僱傭關係應仍存在,且被告既拒絕受領原告提供勞務 ,原告即無補服勞務之義務,而仍得依民法第487 條規定請 求被告按月給付薪資。又原告為能保有工作,甚至於答應被 告安排去做外勞的工作,卻仍遭被告無情資遣之處分。



(三)綜上,爰依民法第487 條前段規定及聘僱合約約定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
1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2被告應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 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000元,及於各期應給付日 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本判決第二項所命被告各期應為之給付,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任職被告期間,經常有無故早退、未依規定事先請假甚 或曠職情事,嚴重影響被告公司之管理、工作調配、排產計 畫等,自有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情事:
1原告自105 年8 月1 日受僱於被告公司,於製造部熱壓課擔 任技術員一職,班別為4 休2 日班,工作時間為上午8 時至 晚上8 時,每月休假日數依公司發放之行事曆,由部門助理 及主管與員工協調訂定次月安排班表;惟原告任職屆滿3 個 月試用期後,自105 年11月起即經常藉口因個人因素,無法 依照原定排班出勤,縱每月班表業經與原告協調排定,原告 仍常未事先告知主管、未依公司規定辦理請假手續,逕自缺 勤、無故曠職,使公司正臨營運旺季時,造成生產人員調配 不易、公司排產計畫大受影響。
2原告於105 年11月份即有當月10日、16日、29日等3 日未經 告知而擅自離開、早退,且均係提前遠超過10分鐘即擅自離 開;另於當月11日、15日、17日、25日、30日等5 日,均未 通知部門主管及未依公司規定請假即逕自缺勤,11月份應上 班天數僅有19天,原告竟有高達8 天出勤記錄異常,嚴重影 響被告公司管理及工作調配,造成公司排產受阻。原告甚至 事後於同年12月20日向人資部門調閱請假卡,未依程序即擅 自將11月29日事假及11月30日曠職改為病假,變造該請假卡 內容,嚴重違反工作規則。
3原告於105 年12月仍持續不按班表出勤情況嚴重,如12月7 日下午原告又未經主管許可即擅離崗位至管理部;嗣其離開 時適遇其部門主管翁茂湧課長,翁茂湧出於好意,提醒原告 尚於上班時間不宜擅離職守,未料,原告反發怒回嗆其係至 管理部談事情,並於當日下午3 時30分左右自行早退離廠。 原告另於當月8 日至11日、14日、15日等6 日,在未完成請 假手續前即逕自缺勤,待原告於12月16日返回上班後才藉詞 要補請病假及事假,亦嚴重影響被告公司管理及工作調配, 造成公司排產受阻。此外,原告不僅於應上班日未依規定出



勤,另如12月12日原為原告排休日,原告卻未事先與部門主 管或同事協調便自行到公司上班,完全無視部門排表狀況, 任意依其個人喜好出勤,亦造成部門主管工作調配措手不及 。
4原告任職被告期間,確有經常無故早退、未依規定事先請假 甚或曠職等情事,嚴重影響被告公司之管理、工作調配、排 產計畫,業據證人葉宗樺、張明峰、翁茂湧證述明確在卷, 自有違反工作規則第3 條第1 、2 、7 項、第22條第1 、4 項規定,且情節重大。
(二)原告亦確有經常擅離職守、怠忽工作等,嚴重影響被告公司 排產計畫,而有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情事: 1105 年11月18日下午3 時30分許,當時原告負責掌機,而負 責驗板之姚書芬發現原告掌機切邊不良,而向原告反應,原 告竟不滿而與姚書芬起爭執,翁茂湧課長得悉後馬上協調雙 方回到崗位,並繼續作業,詎原告於當日下午4 時26分許, 竟在未告知組長下,逕行離開工作崗位,進入辦公室向翁茂 湧課長嗆聲其人不在,機器不會有問題仍可生產,以致該段 時間必須由驗板人員代原告處理掌機工作。
2原告亦曾於105 年11月間某日下午,又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且未理會主管課長翁茂湧之工作指派,此觀證人翁茂湧證稱 :「去年11月某一天下午,我在警衛室面談新人完,我走出 來就看到原告李明龍在廠區外,我問原告李明龍你在做什麼 ,現在是工作時間,為何跑出來,他就說沒有工作,我跟原 告李明龍說,我有機台要打掃,現在立刻回去現場,原告李 明龍一樣不理我,就說我要去找人資請假,我說,要請假有 沒有問過組長、葉課,他沒有回覆,他就直接去找人資…( 問:原告李明龍除了掌機台外,還有其他工作事項要做?) 有。最基本的就是機台清潔,還有其他的調動…(問:去年 11月某日,在廠區外,你叫原告李明龍回去打掃機台,原告 有回去打掃?)原告李明龍很大聲說要去找人資,沒有回去 」等語即明。
3原告經常擅離職守、怠忽工作,嚴重影響被告公司排產計畫 ,而違反工作規則,亦據證人葉宗樺、張明峰、翁茂湧證述 明確在卷。原告亦曾多次非理性至人資部門抱怨其工作狀況 ,要求休假多一點,詢問還有甚麼可以請假?甚麼假不會扣 到全勤?雖經人資部門經理及相關人員多次婉言告知必須遵 守被告公司規定,有關排班問題可詢問線上組課長或單位助 理,然原告完全不予採納,甚至陸續出現脫序言論,諸如揚 言惹上他,被告公司註定倒楣,其一定會蒐證向勞動部投訴 等語;105 年12月7 日下午,原告又未經主管許可甚至未經



知會即擅離崗位至管理部,對人資部門要求其照顧家庭不能 扣其薪資,並稱要請假,又說不清楚為何請假,嗣又稱其要 自同年月8 日起請假、排休至同年月15日始上班,完全不聽 人資部門之解釋;嗣原告離開辦公室遇到翁茂湧課長,翁茂 湧乃提醒原告上班時間不應擅離職守,原告竟怒回嗆其係找 人資談事情等語,而原告之上開脫序行為已嚴重影響被告公 司之產線運作。證人葉宗樺亦證稱被證八之紀錄表為其親自 閱覽始簽署,且屬於其遇到部分,係向其詢問、確認才做紀 錄等情。
(三)原告亦確實有多次對其主管及被告公司其他員工,為恐嚇、 脅迫或重大污辱等行為:
1證人翁茂湧證稱105 年11月18日其處理原告與驗板之小姐所 生爭執後,即要原告專心掌機,未料隔約15-20 分鐘後,原 告即直接跑到其辦公室,而其辦公室係很多部門在一起,有 很多人,原告一進門即大叫並大聲對其指責等語,實深覺受 辱。原告同日亦曾至被告人資部門,除情緒激動而出現諸多 情緒性話語外,更揚言要讓其組長好看等語。
2原告曾多次於上班時間內未告知主管即擅離職守,至被告公 司管理部向人資人員激動抱怨其工作狀況,並要求人資部門 不能扣其薪水,不能扣其全勤;揚言惹上他,被告公司注定 倒楣,其會想辦法蒐證,向勞動部投訴;亦曾揚言「我曠職 沒有連續3 天,一個月未達6 天,依照勞基法你們動不了我 」等語;105 年12月7 日,課長翁茂湧發現其擅離工作崗位 ,好心提醒原告,未料原告竟怒聲回嗆,此部分除可參被證 八外,亦經人資部門之何美惠到庭證明。
3原告於105 年12月18日擅自調動其他組員做他被安排的工作 ,經組長張明峰制止後,原告非但未檢討自己所為,反而對 組長張明峰出言威脅;此觀證人張明峰證稱:證稱當日早上 ,其發現原告擅自調動其組員做原告被安排的工作,其就加 以制止及詢問,詎原告竟對其大聲咆哮,甚至摔工作器具美 工刀,揚言說要讓貨出不去等語,因其是現場組長,感到對 其是種侮辱等語。
4105 年12月20日下午,原告又至人資部門,雖經人資部門人 員向原告解說其提出假勤之相關疑問,但原告卻態度惡劣, 甚至咆嘯揚言要給被告公司好看,要線上組長付出代價,雖 經人資及製造主管婉言勸說多時,然原告仍情緒反覆激動, 並再度恐嚇揚言要讓被告公司好看等語。
5原告於105 年12月21日凌晨亦透由line通訊軟體傳送多則恐 嚇、脅迫之訊息給其組長張明鋒,諸如「再弄我的話,我會 讓聯茂付出慘痛的代價! ! 包括你和翁課可能會工作不保!



! 這是我的最後一次警告」、「不信你就試看看我的能耐囉 …我說到一定做到」、「力今的副處長都可以被我弄離開公 司了,何況你和翁課只是小小的組長和課長而已」、「快過 年了,你和翁課自己想清楚吧」。
6原告於105 年12月23日上午10時45分要強行進入被告廠區, 經被告公司人員制止後,原告即揚言要讓被告公司及人資主 管等人好看等恐嚇、脅迫話語。
7被告公司曾透由原告大哥與原告溝通,原告大哥並試圖透由 line通訊軟體發訊息安撫原告,惟原告不僅不接受,反而於 105 年12月25日發送給其大哥之多則訊息中均有提及不利甚 至恐嚇、脅迫被告公司及人員之訊息,諸如「現在勞動部要 我準備的東西都送到勞動部去了!!現在要走也是一堆人要 陪我走人就是了」、「今天除非是我自己要走人,否則聯茂 不能動我」、「我只能說我現在背後有勞動部的人,陳尚敏 律師,新竹地方法院…以及蔡明介…的支援」、「我只能說 他們真的惹錯人了…真的再這樣下去,至少人資經理及製造 部經理會陪我走人」等語。
8由上述各節,即明原告確有多次對其主管翁茂湧、張明峰及 被告公司其他員工,為恐嚇、脅迫或重大污辱等行為,亦曾 多次揚言要對被告公司不利、讓被告公司好看等言行。(四)原告有上開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及對被告、主 管及被告其他人員有為恐嚇、重大侮辱等行為,被告自得不 經預告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且退萬步言,依原告之各項 工作表現,亦至少顯有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被告亦得依勞基 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為終止,從而被告所為終止兩造間之僱 傭(勞動)契約自屬合法,兩造間之僱傭關係顯已不存在: 1本件基於前述,原告不僅經常擅離職守、怠忽工作、無故早 退、曠職、不服從調配工作、與同仁言語衝突不斷等行為, 造成被告公司管理及工作調配困難,嚴重影響被告公司排產 計畫,因此有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情形;更多次對雇主即 揚言要對被告公司不利、讓被告公司好看,另亦多次對其主 管翁茂湧、張明峰及被告公司其他員工,為恐嚇、脅迫或重 大污辱等言行,自已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2 、4 款及 被告公司工作規則第29條第1 項第2 、19、20、21款、第63 條第6 、14項、第64條等規定;且原告業經各級主管迭次勸 說、警告,另人資部門亦多次向其解說相關規定,原告猶依 然故我,甚至所為非理性行為更趨激烈;因原告上述種種行 為已嚴重造成被告公司生產線損害,經其單位主管數度輪流 勸導,原告不但未予改善,反至被告公司管理部抱怨主管缺 乏領導力、誣稱排班不合理等,雖人資主管亦協調為其調換



單位主管,然原告情況不但未好轉,反而變本加厲,對人資 及其部門組長、課長等皆不斷咆哮、警告要渠等小心、惹上 他注定倒楣、會讓他工作不保等威脅恐嚇言語;因原告脫序 行為漸趨頻繁,且嚴重影響公司生產營運及被告員工安危, 被告公司於105 年12月20日將原告記三大過處分,並依勞基 法及工作規則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自屬合法。 2退萬步言,縱認原告之情形尚不符合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要 件,參諸前述各節,原告亦顯已符合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 能勝任之情事,而被告於105 年12月20日發布上開解僱獎懲 公告(終止勞動契約通知),為考量原告未來就業權益,乃 於當日下午與原告懇談,委婉告知當日為原告最後上班日及 解僱相關事宜,並給予預告期間及資遣費,且在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表示願以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之不能勝任工作為解僱 事由,而此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是縱認原告之行為尚不符合 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要件,被告亦業依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 規定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是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亦已依法於 105 年12月31日終止,自不存在。
(五)綜上,兩造間之僱傭契約已於105 年12月31日終止,則原告 請求被告自該日起至其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36 ,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云云,自顯屬無理由。爰答辯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原告自105 年8 月1 日起受僱被告公司,於製造部熱壓課組 合站擔任技術員一職。班別為4 休2 日班,工作時間為上午 8 時至晚上8 時。其後調至製造部熱壓課驗板站,工作時間 仍為上午8 時至晚上8 時。
(二)被告於105 年12月20日出具已用印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 告,上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不能勝任 工作之事由,惟原告拒絕簽名,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乙紙存 卷可參(見本院勞訴卷第16頁)。
(三)被告於105 年12月20日公布獎懲公告,以:1 、出勤異常過 多、曠職與未按規定請假。2 、不服從組長調配工作事項。 3 、工作期間經常無故離開崗位。4 、未經授權任意修改機 台參數。5 、態度傲慢與同仁言語衝突不斷。6 、違抗侮辱 、威脅恐嚇當線組長、課長等事由,將原告記三大過予以免 職。該獎懲公告並記載:「一、依工作規則第63條:第1 款 :工作中滋事嚴重影響秩序者。第4 款: 工作時間無正當理 由擅離工作崗位超過一小時者。第14款:不服從公司合法合



理之督導指揮,違抗或侮辱上級主管行為較重,經主管同仁 提出屬實者。李員因上述行徑乖張違紀,予以記大過三次」 、「二、李員行徑已嚴重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2 款:對於雇 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 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記大過三次,予以免職」等語, 有卷附獎懲公告足稽(見本院勞訴卷第18頁)。(四)兩造於106 年1 月11日在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會議室參與勞資 爭議調解會議時,被告主張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2 款及 工作規則29條予以解僱原告,此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乙紙在 卷可查(見本院勞訴卷第25頁)。
(五)原告在職之最後1 日為105 年12月31日,非自願離職,有原 告之員工出勤明細表、員工請假卡可佐(見本院竹司調卷第 74-76 頁)。
(六)原告任職被告期間之月薪為36,000元。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自105 年8 月1 日起受僱被告公司,於製造部 熱壓課擔任技術員一職,原告於工作時完全服從現場組長、 代班組長、課長之工作調配,完成工作始利用空檔去上廁所 ,另因原告於105 年10月4 日離婚後成為單親爸爸,調休時 希望能排幾個休假日於一般之假日,原告皆有依規定請假, 但當被告要資遣原告時,請假卡之記載已非原本,且原告所 附之診斷書亦被告知遺失;105 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突然要 求原告去找人事主管報到,人事主管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以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 任」為由,要原告簽名,原告拒簽,被告又於同日公布獎懲 公告,一次記大過三次,將原告予以免職,兩造於106 年1 月11日為勞資爭議調解時,免職事由又改為「依照勞基法第 12條第1 項第2 款以及工作規則第29條」,原告並無被告所 指解僱事由,或有部分行為不當,但情節並非重大,被告擅 自終止僱傭關係實不合法,兩造僱傭關係應仍存在等情。被 告則以:原告任職被告期間,經常無故早退、未依規定事先 請假甚或曠職,亦有經常擅離職守、怠忽工作等情形,嚴重 影響被告公司之管理、工作調配、排產計畫,而有違反工作 規則情節重大之情事;原告亦確實多次對其主管及被告公司 其他員工,為恐嚇、脅迫或重大污辱等行為,符合勞基法第 12條第1 項第2 、4 款及被告公司工作規則第29條第1 項第 2 、19、20、21款、第63條第6 、14項、第64條等規定,被 告自得不經預告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退萬步言,依原告 之各項工作表現,亦至少顯有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被告亦得 依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為終止,從而被告所為終止兩造



間之勞動契約自屬合法等情,資為抗辯。故本件兩造之爭點 厥為:㈠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是否已合法終止?如是,終止事 由為何?㈡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自106 年1 月1 日起至其復職日止,按月給付36,000元薪資,是否 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業已由被告依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2 、 4 款之規定合法終止:
1被告抗辯:原告於105 年11月份即有當月10日、16日、29日 等3 日未經告知而擅自離開、早退,且均係提前遠超過10分 鐘即擅自離開;另於當月11日、15日、17日、25日、30日等 5 日,均未通知部門主管及未依公司規定請假即逕自缺勤, 11月份應上班天數僅有19天,原告竟有高達8 天出勤記錄異 常,其甚至事後於同年12月20日向人資部門調閱請假卡,未 依程序即擅自將11月29日事假及11月30日曠職改為病假,變 造該請假卡內容等情,業據提出原告之員工出勤明細表、請 假卡為憑(見本院竹司調卷第74-76 頁)。此外,證人即被 告公司熱壓課主管葉宗樺到庭證述:原告是我轄內之技術員 ,從去(105 )年11月1 日開始,他常常沒有請假,人就沒 有到,他一開始沒有按規定請假時,我們會通融一、兩次, 讓他補辦請假手續,後面是因為缺勤狀況太頻繁,我們就依 規定辦理;單指交待他的事情,他會去做,但其他的像缺勤 狀況、無故離開工作崗位,時常發生,我了解的是,原告比 較常與人在工作上有口角爭執,還有出勤狀況不良,我曾就 原告缺勤無故離開工作崗位的情形,對其規勸、警告,其經 常缺勤、無故離開工作崗位的情形會影響我課裡的人力調配 及生產…,我跟他說出勤要按照公司規定,不可以常常無故 不來,如此在人力上無法安排,也有跟他講無故不來的話, 會記曠職等語明確(見本院勞訴卷第56 -62頁)。證人即被 告公司製造部切驗包組長張明鋒亦證述:我有擔任過原告的 主管,是去(105) 年10、11、12月間…,原告平常出勤非 常不正常,有曠職、沒有告知就提早下班,也有擅離職守的 ,工作時就不見了,就他不來上班、無故離開工作崗位的行 為我有規勸或警告過,但他沒有改善出勤狀況等語在卷(見 本院勞訴卷第64-66 頁)。另證人即被告公司熱壓課課長翁 茂湧亦證陳:我有擔任原告的主管,他剛進被告公司在我的 部門作業,就是我管的…,原告的出缺勤不是很好,有時沒 有來,也沒有跟組長、葉課請假…,原告有缺勤、無故曠職 情形,我有向人資單位反應等語(見本院勞訴卷第67-69 頁 )。原告雖主張伊皆有依規定請假,但請假卡之記載已非原 本,且所附之診斷書亦已遺失等語,惟未能舉證以實其說,



且其於本件訴訟中提出罹患「帶狀皰疹」、「左眼結膜炎」 、「左眼角膜發生潰瘍」之診斷證明書開立日期均為提起 本件訴訟後之106 年3 月8 日,且就診日期為105 年12月7 日或同年月15日,均在前揭105 年11月無故曠工之後(見本 院竹司調卷第37-39 頁);另其提出感冒就醫之診斷證明書 ,開立日期亦為106 年3 月8 日(見本院竹司調卷第40頁) ,足徵原告主張伊皆有依規定請假,難信為真;又原告縱因 罹病欲請假看診、在家休息,亦非無法通知其主管或於翌日 補正診斷證明書,是被告抗辯原告任職期間,經常有無故早 退、未依規定事先請假甚或曠職,嚴重影響被告公司之管理 、工作調配、排產計畫等情,堪信屬實。
2被告另抗辯原告經常擅離職守、怠忽工作乙節,亦據證人葉 宗樺證述:原告缺勤狀況、無故離開工作崗位,時常發生… ,依照被告公司的規定,不可以在非休息時間,無故離開工 作崗位,此部分會影響我課裡的人力調配及生產…,有時我 會在現場看到,原告在現場座位,一下就不見了,同仁間也 有反應原告常常不在工作崗位上等語在卷(見本院勞訴卷第 58 、60 、61頁)。證人張明峰亦證稱:原告也有擅離職守 的,工作時就不見了…,依照公司規定,負責掌機的作業時 間,不可以無故離開工作崗位,因為現場連續動作,所以不 能停機、隨意離開等語(見本院勞訴卷第64、65頁)。另證 人翁茂湧證陳:原告被我調離原來單位,是因為例如星期六 、日,原告跟外勞作業,工作很簡單是KEY IN報表,外勞說 他就做1 個小時,外勞就說不曉得做什麼,所以我就把他調 職原來單位,把他調到驗板站,負責掌機作業,原告跟同事 相處不是很好。例如去年11月18日,原告跟驗板小姐有發生 爭執,經理就告知我,我去了解,了解後就跟原告說,專心 掌機就好,我回辦公室約15-20 分鐘後,原告就直接跑到我 辦公室,我辦公室很多部門在一起,有很多人,原告一進門 就直接很大聲指責我說「我掌機很好,我不用在現場,機台 一樣可以操作」,就面紅耳赤、大聲地說,我當時跟他說, 你有沒有經過組長、葉課同意離開你的工作崗位,原告沒有 回覆,他說「不需要我,機台還是一樣可以操作」,我就還 是回覆他:「你趕快給我回去現場,不要在這裡大叫」;還 有一件事,是去年11月某一天下午,我在警衛室面談新人完 ,我走出來就看到原告在廠區外,我問原告,你在做什麼, 現在是工作時間,為何跑出來,他就說沒有工作,我說有沒 有問過組長、葉課,原告回覆,就是沒有工作,我跟原告說 ,我有機台要打掃,現在立刻回去現場,原告一樣不理我, 就說我要去找人資請假,我說要請假有沒有問過組長、葉課



,他沒有回覆,他就直接去找人資,沒有回去…,我也有聽 同事說,原告會離開現場,不知去哪裡…,機台在運轉作業 中,人員絕對不可以無故離開,因為兩個東西疊在一起,吸 起來底下的也會跟著起來,跟起來有時候會歪掉,掌機人員 ,就要把它調整回來,所以掌機的人不能離開等語甚明(見 本院勞訴卷第67-71 頁)。由是可知被告抗辯原告任職期間 ,經常擅離職守、怠忽工作乙節,亦非子虛。
3又被告提出之奬懲公告所載原告「不服從組長調配工作事項 」、「態度傲慢與同仁言詞衝突不斷」之行為,亦經證人張 明峰證述:衝突比較大的一件事,是去年12月18日,那天早 上,我跟平日一樣,把工作分配給組員,原告擅自調動我的 組員做他被安排的工作,我就制止、問他,為何要調度我的 組員,他就對我大聲咆哮,說這貨很急,要人幫他,我是現 場組長,我知道出貨時間,他就不理會,對我很大聲說要讓 貨出不去、大聲咆哮,我覺得我是現場組長,他在現場對我 大聲,我覺得是一種侮辱,此時我就傳簡訊告訴我們主管, 說該員不服從我的工作命令,那天是星期天,有個經理住宿 舍,就馬上下來處理,我跟他溝通很久,他一樣堅持快一個 小時,一樣大聲嚷嚷,摔工作器具、刀子,經理就跟他協調 ,後面就由經理處理…,其他組員對他也有很多的問題,他 到場不到3 個月,會去指責組員工作方法不對,甚至語帶威 脅要照相存證,告訴老闆他們方法不對,如果產生客訴,會 反應給上面的長官等情(見本院勞訴卷第67-71 頁)。此外 ,證人翁茂湧亦已證述原告於105 年11月18日與驗板小姐發 生爭執,此並有原告提出之監視錄影畫面及當日經過情形說 明存卷足佐(見本院勞訴卷第40-45 頁)。 4至於被告抗辯:原告有多次對主管及被告公司其他員工,為 恐嚇、脅迫或重大污辱等行為乙節。⑴此部分除據證人翁茂 湧證述:105 年11月18日其處理原告與驗板之小姐所生爭執 後,要原告專心掌機,未料隔約15-20 分鐘後,原告即直接 跑到證人翁茂湧辦公室,大叫並大聲指責伊等語,詳如前述 。⑵另原告於105 年12月18日擅自調動其他組員做其被安排 之工作,經組長張明峰制止後,原告竟對張明峰組長大聲咆 哮,甚至摔工作器具、美工刀,揚言要讓貨出不去,令張明 峰感覺被侮辱等語,亦如前述。⑶證人即被告公司之人資管 理師何美惠亦結證:105 年11月18日那天,原告來辦公室說 要離職,我照正常程序跟原告聊他的狀況,原告就抱怨他的 工作狀況,後續原告的情緒愈來愈無法控制,原告說希望可 以想休假就休假,原告還說要告倒我們公司把我們弄到沒有 工作,原告說認識很多記者,以前有把聯測公司還有力成公



司的主管弄倒過,叫我去打聽看看,那時候我很害怕,因為 辦公室只有我一個人,原告的情緒又很激動…,105 年12月 7 日下午我跟翁茂湧在會客室面談求職者,結束後巧遇原告 ,翁茂湧就問原告怎麼非休息時間在外面遊走,原告就臉紅 的說他去找人資談事情不行嗎?我被原告嚇到,後來我回到 人資部,我同事跟我說原告有來過,原告又再抱怨他的工作 狀況,同事說原告又再說把之前公司的人弄到沒有工作,如 果這次不按照原告想要的時間休假,一樣會把被告公司弄垮 ,讓大家都做不下去,我才突然驚覺原告又再用同樣的手法 恐嚇我的同事等語在卷(見本院勞訴卷第112-113 頁)。 ⑷末查,被告於105 年12月20日通知解僱原告後,原告於翌 日即105 年12月21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再弄我的話,我 會讓聯茂付出慘痛的代價! ! 包括你和翁課可能會工作不保 ! ! 這是我的最後一次警告」、「不信你就試看看我的能耐 囉…我說到一定做到」、「力今的副處長都可以被我弄離開 公司了,何況你和翁課只是小小的組長和課長而已」、「快 過年了,你和翁課自己想清楚吧」等內容之訊息予組長張明 鋒,有line通訊畫面截印資料附卷可查(見本院竹司調卷第 78頁)。
5綜上所述,被告抗辯原告有系爭獎懲公告所載:1 、出勤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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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