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告 施世典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魏新棟
魏木淡
魏新棋
魏新煥
魏新波
范揚燊
范淑華
魏平鏡
劉魏錢妹
劉魏瑞娥
魏雲妹
鄭魏慈妹
温魏素娥
張魏雪琴
魏穀妹
呂魏青妹
魏雪梅
魏素梅
兼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魏益雄
陳振枬
葉翠玲
陳如芸
陳如芳
陳如軒
陳振福
魏招娥
魏景妹
魏雪眉
魏易妹
鄭俊琴
鄭俊詠
鄭俊廷
吳魏嫦娥
魏裕妹
魏丹妹
魏素端
魏淑媛
魏翠媛
魏淑美
魏美蘭
魏美月
魏平煌
魏平通
魏平祥
魏月珠
魏月廵
魏欣梅 遷出國外
魏智偉
魏沈玉英
魏平瑞
魏平強
魏月琴
魏月甜
余立錦
余立雄
余立萬
余立富
余玉嬌
余梅英
余蘭英
余魏票妹
魏嘉慧
魏士傑
魏榮源
魏榮宏
魏淑梅
魏淑貞
魏淑英
魏榮華
魏榮發
魏榮清
魏榮富
魏榮君
魏秀嬌
魏汶根
李萬卿
鄭珈慧
鄭嘉偉
鄭昌玄
林魏菊妹
魏木泓
魏佳玲
魏美芳
魏美惠
張銘升
張馨云
魏李華妹
魏平勇
魏平棋
劉魏春梅
張魏瑞玉
魏平俊
魏瑞芬
魏平秋
魏平烜
魏銀霞
魏瑞嬌
魏瑞蘭
魏瑞香
陳魏和妹
訴訟代理人 陳連松
被 告 簡魏月妹
劉德驤
劉康明
劉康亮
劉春美
劉月美
劉美玲
劉德駱
劉德馴
曾家楨 遷出國外
曾家德
曾家融
毛劉秀李
傅聖育
傅騰芳
傅朋芳
傅秋薇
周傅芍薇
楊傅秋蓉
徐傅菊美
林振榮
林玉慧
林玉櫻
林玉苓
林政宏
林雅茹
林雅雯
林善文
林善群
林世銘
林志昂
林錦雲
吳林錦霞
羅光雄
羅仕鈞
羅金枝
魏振淇
魏振文
魏振銘
劉魏娥妹
魏美圓
魏振洪
張淑真
魏官寶
魏官弘
魏官志
魏振鵬
魏瑞珍
魏瑞珠
魏許牡丹
魏振書
陳媄鈺
魏千富
魏伶芳
魏振賢
魏瑞容
魏振茂
魏振鍼
魏振煥
魏美雲
魏淑媛
曾魏阿何
賴秋霖
賴羅員春
賴瑞忠
賴瑞華
賴秀萍
賴錦泉
賴瑞安
賴瑞倫
賴瑞宗
賴錦乾
陳賴鳳嬌
賴映芳
魏滿妹
魏春妹
魏林愛妹
魏聖賢
魏聖忠
魏秀云
廖珮君
廖奕雯
魏竹美
魏均惠
魏雅茹
魏蔡金蓮
魏聖華
魏聖松
魏淑珍
魏錦楠
陳玉香
魏聖武
魏聖宇
魏聖志
戴錦豐
戴維利
戴玄明
戴玄枝
戴逢均
戴妗如
魏劭煌
魏妤瑄
魏永雄
魏永彬
呂煌生
呂理禎
呂思嫺
呂岳倫
呂學衡
呂沛娟
呂湘畇
呂淑珠
呂淑媛
葉魏勤妹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黃鎮進之財產管理人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 代 理人 林尚毅
被 告 黃鍾福妹
黃金城
黃桂珠
黃桂齡
黃建華
黃顥
黃曉均
黃瑋
黃郁繕
黃桂榮
黃幼玉
黃筱玉
黃王六妹
黃興東
黃煥東
黃治東
黃佳玉
陳茂炵
魏汶霖
魏平煥
魏君宇
魏君仁
魏文聲
魏平修
魏平蓬
魏瑞梅
魏瑞枝
魏瑞珠
魏瑞楓
李魏瑞錦
葉春玩
葉光斌
葉光竣
葉光閔
葉慧卿即葉惠菁
葉婷萱即葉惠綺
兼前列十三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魏平杜
被 告 魏平銘
魏平俊
魏平兆
魏平銓
受訴訟告知
人 彭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邱秀珠住新竹縣○○市 ○○○路000巷0弄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魏欣儀住新竹縣○○市○○路000巷000弄00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陳魏緞妹住台北市○○區○○街 00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德蛟住新 竹縣○○鄉○○街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傅燕鸞住新竹縣○○市○○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魏邱石妹住新竹縣○○鄉○○村0鄰○○00 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戴玄勝住桃園市
○○區○○○街00巷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彭寶春住桃園市○○區○○○街0○0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黃肇璋住桃園市○○區○○○街 0 ○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釗俊住桃園 市○○區○○街000 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雅綉住新北市○○區○○路00巷0 弄0號3樓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鏡榮住新北市○○區○○ 路○段00巷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瑞 榮住新竹縣○○鄉○○村00鄰○○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泓治住新竹市○區○○路○段00號5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蕭黃秀貞住新竹縣○ ○鄉○○街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黃 素貞住桃園市○○區○○街0巷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鑾慧住新竹縣○○鄉○○路0 巷0號2樓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淑美住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 義妹住花蓮縣○○鎮○○路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魏瑞端住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關於「兼前 列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魏平杜」之記載,應更正為「兼前 列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魏平杜」。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欄中關於「魏欣儀」、「陳魏緞妹 」、「魏瑞瑞」、「劉德蛟」、「傅燕鸞」之記載,應予刪 除。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欄中關於「魏邱石妹」、「戴玄勝 」、「黃彭寶春」、「黃肇璋」、「黃釗俊」、「黃雅綉」 、「黃鏡榮」、「黃瑞榮」、「黃泓治」、「蕭黃秀貞」、 「楊黃素貞」、「黃鑾慧」、「黃淑美」、「黃義妹」之記 載,應予刪除。
四、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欄中關於「戴玄勝」之記載,應予 刪除。
五、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一、中關於 「魏瑞瑞」之記載,應更正為「魏瑞端」。
六、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四、中關於 「魏瑞端」之記載,應予刪除。
七、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二、被告則 以:(二)中關於「魏瑞端」之記載,應予刪除。八、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三、本院之 判斷:(四)1、中關於「詳本院卷第178頁至第179頁」之記 載,應更正為「詳本院卷二第178頁至第179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