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瑞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雲即牡丹家飾工房間因本院105 年度
建字第2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
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