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葉秉儒
上訴人即
被告 馮鋼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莉鈞、范佩玲、王甄臻、王錫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交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 8,616元,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9日通知、1 06年10月26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 及裁定業於106年10月5日、106年10月31日、106年11月3日 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