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 告 林雪月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複 代理 人 張必昇律師被 告 吳金枝 朱宣靜(原名朱曉茜) 朱憶德(原名朱曉英) 朱俊䋭(原名朱皇名) 朱淑媛 朱福渠 陳嘉慶 陳玲偉 陳進財 朱月清 朱月華 朱玉簪 張碧龍 張廷宇 張哲宇 呂秀雲(即呂理武之承受訴訟人) 呂亞璇(即呂理武之承受訴訟人)上 列 二人訴訟代理人 呂學瑞兼 上 列十 七 人訴訟代理人 朱福強被 告 朱兆港 徐金玉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朱兆鋒上列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 代 理人 黃曼瑤律師被 告 朱秀雄上列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朱佳倫被 告 朱勝淡 朱兆宏 朱秀文 朱兆喜 朱瑞菊 朱勝裕 蔡文來 蔡玉梅 陳世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世良「居臺北市○○區○○路00號2 樓」及「居新竹縣關西鎮大東坑54號」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世良 居所之記載,顯係誤寫,是應予更正刪除。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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