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69號
SCDM,106,附民,69,20171221,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曾惠瑩
被   告 胡紹恩
      陳明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9號詐欺案件(偵查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125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忠恕劉曉咪何安棋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 判處無罪在案,是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 之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