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832號
SCDM,106,訴,832,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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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福誼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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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