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得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得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 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 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 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二、經查,受刑人劉得元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雖附表編號1至4、6與附表編號5、7所示之罪, 分別為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至4、6與附表編號5、7所示 之罪刑定應執行刑。 然受刑人於106年11月24日請求檢察官 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憑, 合於刑法第 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得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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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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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傷害 │ 傷害 │ 恐嚇危害安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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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於104年12月23日 │於105年5月20日 │於104年11月22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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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5年度偵字第 │察署105年度偵字第 │察署105年度偵字第 │
│及案號 │4432號等 │4432號等 │4432號等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90號│105年度易字第290號│105年度易字第290號│
│ 事 │ │ │ │ │
│ 實 ├──┼─────────┼─────────┼─────────┤
│ 審 │判決│105年8月26日 │105年8月26日 │105年8月26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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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90號│105年度易字第290號│105年度易字第290號│
│ 判 │ │ │ │ │
│ 決 ├──┼─────────┼─────────┼─────────┤
│ │確定│105年9月21日 │105年9月21日 │105年9月21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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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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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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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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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於105年5月20日 │於105年6月4日 │於105年9月10日上午│
│ │ │ │10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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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5年度偵字第 │察署105年度偵字第 │察署105年度毒偵字 │
│及案號 │4432號等 │7810號 │19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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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90號│105年度竹北簡字第 │105年度易字第883號│
│ 事 │ │ │457號 │ │
│ 實 ├──┼─────────┼─────────┼─────────┤
│ 審 │判決│105年8月26日 │105年10月31日 │106年1月18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90號│105年度竹北簡字第 │105年度易字第883號│
│ 判 │ │ │457號 │ │
│ 決 ├──┼─────────┼─────────┼─────────┤
│ │確定│105年9月21日 │105年11月21日 │106年1月18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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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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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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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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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於105年8月5日起至 │
│ │105年8月19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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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5年度偵字第 │
│及案號 │11026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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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14 │
│ 事 │ │號 │
│ 實 ├──┼─────────┤
│ 審 │判決│106年1月25日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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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14 │
│ 判 │ │號 │
│ 決 ├──┼─────────┤
│ │確定│106年4月13日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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