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國任
具 保 人 蔡正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6年度執聲沒則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正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正發因被告葉國任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 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 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 字第00000000號)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 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 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並由具保人蔡正 發於民國106年3月23日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嗣該案 經本院以106年度竹簡字第49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後,由聲請人合 法傳喚被告應到案執行,惟被告未如期到場,聲請人依法簽 發拘票,惟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 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6 年度竹簡字第491 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 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經逃匿 無蹤,聲請人復合法傳喚具保人應於106 年11月9 日通知或 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仍未按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有具保 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附卷供參,是聲請人已通知具保人限期 將受刑人送案而無效果,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