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秩字,106年度,36號
SCDM,106,竹秩,36,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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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竹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謝彥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6 年11月29日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1060026459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彥承商業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址設新竹市○區○○路000 號「NEW SPA護膚坊」(商業登記名稱:新新健康美容坊)勒令歇業。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人謝彥承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06 年06月01日起至106 年8 月02日止(二)地點:新竹市○區○○路000號「NEW SPA護膚坊」。(三)行為:被移送人謝彥承為上址「NEW SPA 護膚坊」(商業 登記名稱:新新健康美容坊)之現場管理人暨實際負責人 ,基於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於 前開時、地容留成年女子劉柔葳在上址與不特定男客從事 「半套」(即「打手槍」)之性交易,收費方式為1 節50 分鐘收取新臺幣(下同)2,200 元,被移送人謝彥承再從 中抽取200 元費用,以此方式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性 交之行為以營利,而犯刑法第16章之1 「妨害風化罪」之 同法第231 條第1 項圖利容留性交罪,經警查獲後移送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經本院於106 年10月17日以106 年度竹簡字第 846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謝彥承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劉柔葳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濟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 出所106 年8 月2 日警員徐進龍所製作之偵查報告、NEW SPA 美容護膚譯文、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臨檢紀錄表各1 份、讓渡證書1 份、新竹 市政府100 年8 月2 日府產商字第1000220551號函影本1 份、現場暨證物照片5 張。
(四)本院106 年度竹簡字第846 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18條之1 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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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