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235號
SCDM,106,交附民,235,201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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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杜英維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被   告  田雲忠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496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傅曉瑄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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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