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882號
PCDV,106,重訴,882,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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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82號
原   告 祐生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來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蔡慧貞律師
被   告 陳得福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9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請求解除契約後之違約金),以台 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9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解除契約是否合法有效),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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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生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