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醫簡上字,106年度,2號
PCDV,106,醫簡上,2,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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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附設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文進 
      林素絹 
上 1 人 之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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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