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附設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文進
林素絹
上 1 人 之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9 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