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起訴證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06年度,148號
PCDV,106,訴聲,148,2017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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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林壽彭 
相 對 人 林明宏 
      林明芬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中權 
相 對 人 陳中權 
      陳友義 
      陳友嘉 
      温勝輝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新北市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聲字第148 號聲請起訴證明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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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