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林壽彭
相 對 人 林明宏
林明芬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中權
相 對 人 陳中權
陳友義
陳友嘉
温勝輝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新北市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聲字第148 號聲請起訴證明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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