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052號
PCDV,106,訴,4052,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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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52號
原   告 富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健民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被   告 鋐科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
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係請求撤銷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3
2587號給付報酬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對於原告
之執行債權額為美金40,530元,經換算為新臺幣(下同)1,213,
063 元(以起訴時之106 年12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
匯率1 :29.93 元折算新臺幣;計算式:40,530×29.93 =1,21
3,063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3,
0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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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科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